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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》征求意见

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工作,防治大气污染,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《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》。目前,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上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,开始征集意见,截止时间2020年7月10日。


  汽车排放检验工作开展近20年以来,长期缺乏统一的业务系统建设和数据联网规范,设备控制软件完全依靠设备商对标准的自行理解来进行开发,而作为检验设备的主管部门,对检验设备的质量保证都只是对单个检验设备,如测功机、分析仪、转速计、气象站等进行检定,对整体的设备缺乏认证,导致各家设备之间的控制软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,非常不利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,也无法评判设备之间的差异。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业务管理系统,也没有统一的指导标准,各级部门往往凭借自己对业务管理的理解,单独进行招标建设,同样无法保证监管系统能否真正达到监管要求,同时还造成了大量的重复建设。

  机动车作为移动源,具有移动的属性,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已全面放开,机动车可以在任何地方进行安检。但与安检不同的是,机动车排放检验没有统一开发运行的信息系统,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和机制,各省各地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完全隔离,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既不能准确了解异地车辆环保信息,也不了解本地车辆在异地的运行情况,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。

  为解决机动车排放检验异地检验,实现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,实现机动车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,达到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联网共享的要求,急需制订本标准。

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联网的总体框架、数据采集和交换、接口要求、安 全要求和联网方式。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的设计、建设、联网和数据共享。

 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,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。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。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、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、常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。

 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或条款有GB 3847—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);GB 18285—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);GB/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;HJ 460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;GA 24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;GA 329.2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。

  检验机构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简称,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,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,按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、出具检验报告,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,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单位。

  检验设备指能够按照GB 18285—2018和GB 3847—2018标准要求完成排放检验的一个或一组设备,如五气分析仪、流量计、转速表、烟度计、气象站、驾驶员助手仪和底盘测功机等

 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的设计、建设、联网和数据共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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